根據 2007年7月4日 公佈之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違規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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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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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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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
記點 |
第三十三條
第一項第一條 |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道路,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 未滿20公里 |
3000 - 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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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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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道路,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 20公里以上未滿40公里 |
3500 - 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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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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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道路,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 40公里以上未滿60公里 |
5000 - 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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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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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 汽機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未滿20公里 ( 非高速公路與快速道路之一般道路 ) |
1200 -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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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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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機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20公里以上,未滿40公里 ( 非高速公路與快速道路之一般道路 ) |
1400 - 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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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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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機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40公里以上,未滿60公里 ( 非高速公路與快速道路之一般道路 ) |
1600 - 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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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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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第一項第二條 第二項 第五項 | 汽機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60公里以上,未滿80公里 ( 包含所有道路 ) |
8000 - 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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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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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機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80公里以上,未滿100公里 ( 包含所有道路 ) |
12000 - 2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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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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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機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100公里以 ( 包含所有道路 ) |
2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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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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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上述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除處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包含所有道路 ) |
30000 - 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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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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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機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60公里以上,除處理上述述罰緩外,並當場禁止駕駛,因而肇事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需參加道路安全講習 | |||
第四十三條
第四項 | 汽車駕駛人有上述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三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並需參加道路安全講習 | ||
關於道路安全講習與違規記點
根據 2007年7月4日 公佈之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當中第 63 條規定:
汽車駕駛人,違反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 處罰鍰外,並予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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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項各條款,已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不予記點。
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
一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違反前項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 5 條規定:
根據上述的記點方式一年內記兩點的, 需接受講習 。
如何辦理申訴與聲明異議
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對被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情形有意見時, 則可以在「接到舉發單的15天內」向當地「交通裁決所」提出申訴, 若申訴理由成立, 即可免除處分撤銷紅單, 如果不成立, 將接獲通知到案參閱資料, 並接受裁處.
再者, 為更進一步保障被舉發人的權益, 如果對上述「交通裁決所」裁決舉發結果仍有異議時, 可填寫狀紙向「法院」抗告, 若法院採納, 便可撤銷原處分, 要是被駁回, 則只好到案接受裁處.
1. 應備文件:
A. 申訴書.(以十行紙或白報紙書寫或至各監理單位服務台索取定式表格)
B.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紅單)影本.
C. 申訴內容有關資料.
2. 辦理方式:
檢具應備文件送交各監理單位收文窗口或郵寄各應到案處所, 或逕寄原舉發單位申訴, 並副知各應該到案處所.
超速相關法規與超速罰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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